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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查的依据
为了统一全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标准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的林业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市县林区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经营现状,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展的森林资源调查。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治理的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展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治理的根底,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进展规划和林业进展规划,实行分类经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治理,指导和标准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
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经营治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其经营治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
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地线,并在经营治理范围内进展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调查各地类或林地的面积;
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
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其它由调查会议确定的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具体程度,应依据被调查单位的要求、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的目的和以往资源调查成
果的可利用程度等,由调查会议协商确定〕包括:
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森林土壤调查;森林更调查;森林病虫害调查;森林火灾调查;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生物量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森林景观资源调查;森林生态因子调查;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状况调查;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其它专项调查。
第四条调查会议制度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一、第一次调查会议
调查工作开头前,由黑龙江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组织经营单位、调查单位和省林业厅有关资源、生产、计财等部门参与,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任务和经费,争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和调查工作中各方应共同遵守的事项和担当的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其次次调查会议
外业调查完毕、内业初稿完成后,由省林业厅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与的其次次调查会议。组织双方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依据《操作细则》、《技术方案》和第一次调查工作会议纪要,对调查成果进展全面的审查和认定。
调查单位依据审查验收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调查成果,并按规定上报审批。调查成果经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调查间隔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依据需要重调查或进展补充调查。
第六条调查担当单位资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需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担当。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治理部门不予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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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章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依据土地的掩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8个二级地类,15个三级地类;非林地5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见表1。
表1黑龙江省市县林区地类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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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二级
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未成林地
林地 苗圃地
无立木林地
宜林地
林业关心生产用地耕地
牧草地
水域未利用地
非林地
建设用地
一、林地
〔一〕有林地
三级
纯林混交林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工矿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
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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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郁闭度≥〔包括起测胸径以下,针叶树高≥30cm,阔叶树高≥1m的幼树〕或人工造林到达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包括片林和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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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有林地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有林地。
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
〔株数〕不到65%的有林地。
〔二〕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及乔木型灌木树种,连续面积≥、—〔经济林不划分疏林地〕。
〔三〕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掩盖度≥30%的林地或人工造林到达成林年限后,保存率≥80%的林地(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含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掩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猎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展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四〕未成林地
未到达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期望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扦插、分殖造林〕或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成林年限见表二〕,造林成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期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成活率≥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且
分布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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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林封育地
实行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自然更后,不超过成林年限、自然更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期望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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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营造方式
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
植苗、分殖
3-5
3
3-5
3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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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山育林
5-7
4
5-7
5
飞播造林
5-7
5
5-7
5
直播
人工造林
5-7
3
5-7
4
注:1、除落叶松以外的其它针叶树种取上限,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取下限。
2、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
〔五〕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贮存等设施用地。
〔六〕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
采伐后保存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或自然更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火烧迹地
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或自然更达不到中等等级且未超过3年的林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造林更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造林更到成林年限后,达不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3)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争论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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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存的土地;
〔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宜林荒山荒地
未到达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尚未利用,其表层为土质,能生长植被且规划为营〔造〕林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宜林沙荒地
未到达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且规划为营〔造〕林的固定或流淌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进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八〕关心生产林地
直接为林业生产效劳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根底设施用地;
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一〕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牧草地
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三〕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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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四〕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五〕建设用地
指建筑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大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关心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八条森林〔林地〕类别
依据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区划,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2023《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国家公益林依据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别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依据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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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林
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九条林种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依据生态区位特点和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下表:
林种分类系统表
表三
森林类别 林 种 亚 林 种
11.
水源修养林
12.
水土保持林
13.
防风固沙林
〔一〕防护林
14.
农田牧场防护林
15.
护岸林
16.
护路林
17.
其它防护林
21.
国防林
22.
试验林
23.
母树林
〔二〕特种用途林
24.
环境保护林
25.
风景林
2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27.
自然保护区林
31.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
〔三〕用材林
32.
速生丰产用材林
33.
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41.
薪炭林
51.
果树林
一、生态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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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林〔地〕
一、防护林

〔五〕经济林

食用原料林
林化工业原料林
药用林
其它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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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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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源修养林
以修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整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修养林:
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主要指黑龙江、嫩江、松花江、牡丹江、乌苏里江〕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的河流,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大中型水库、湖泊四周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四周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蓄水量在1亿m3以上为大型水库,蓄水量在1千万至1亿m3之间为中型水库〕;、林木和灌木林。
〔二〕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削减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坡度在25度以上,森林采伐或破坏后会引起严峻水土流失的;
因土层瘠薄,岩石暴露,采伐后难以更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土壤侵蚀严峻的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构造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
的;
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山脊指各流域河流源头的山脊〕。
〔三〕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
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淌、半流淌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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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
其它风沙危害严峻地区的森林和灌木林。
〔四〕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难,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农田、草牧场境地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
为防止、减轻自然灾难在田间、草牧场、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五〕护岸林
以防止河岸、湖岸冲刷倒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主要河流〔宽度50m以上〕两岸、湖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宽度25m〕两岸各5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六〕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大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林区或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国道及干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林区、山区或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50m以内,其它地区10m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七〕其它防护林
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渔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特种用途林
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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