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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爱卫办,信息中心,医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根据南宁市公车治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南宁市卫生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南宁市卫生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局办公室负责局内车辆的日常管理、保养和使用,实行专人调度、统一安排。
第二条局内车辆按照“保证公务用车、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报先用”的原则派车,市区内使用车辆,由局领导、局办或科室负责人电话向司机班长申请。市区外使用车辆,除紧急情况外,需填写《南宁市卫生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表》(附件1),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前3天交司机班统筹安排。遇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需及时处理的,优先派车。
第三条局副处级以上领导离开南宁市区从事公务活动需用车的,由专职司机驾驶车辆。
第四条使用车辆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凡外出目的地相近或顺道且时间也相近的不同科室应合用一车。
第五条局内车辆由专职司机定期保养和清洁,每辆车配一本车辆行驶登记簿,由各车辆驾驶人员登记保管,做到安全驾驶。非专职司机需驾车外出,须由局办公室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因擅自驾驶,造成损坏或伤亡的由本人负完全责任。特殊情况经同意非专职司机驾车,必须安全驾驶,并保持车辆的整洁,用车完毕要向局司机班报告车辆使用情况和车况。
第六条超出公务用车使用范围的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局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私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包括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七条局内车辆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本局所属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投保、定点加油的办法,由局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并将定点报局纪检监察室和规划财务科备案。车辆维修费由局办公室按照核定的年初预算掌握,车辆维修须填写送修单经维修鉴定小组人员签字同意后,到我局签约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维修。因工作需要出车离市且确需在外维修的,维修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定点企业范围内确实无力承担的维修业务,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维修时不得提出定点企业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维修费用按季结算。
第九条局办公室实行定点洗车,车辆的日常保洁工作各车辆驾驶人员负责,原则上车辆每一个月彻底清洗2到3次。每次洗车须由驾驶员签名确认,费用由局办公室每季与洗车点结算。
第十条本局车辆统一由司机班持中国石化(广西)加油卡到卫生局定点加油站加油。遇特殊情况需在县城或市外加油的,事后凭加油小票充值。加油卡主卡(用于帐户管理和加油)由局
办公室保管,每部车辆配一张副卡(仅用于加油),由各车辆驾驶人员保管。每月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加油卡充值和额度圈存手续。
第十一条每张副卡的限制使用额度为1,000元/月;公务出差到市属各县的,可适当增加额度;公务出差到其他市的,酌情补贴。
第十二条上班时间内,本局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按公务优先的原则进行调配,如遇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