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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律师事务所.ppt

上传人:840122949 2017/9/25 文件大小:10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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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状告律师事务所
第三组
案例回顾
案情分析
主张办法
案例教训
案例回顾
老易为了追讨周继成欠自己的10万元债款到法院起诉。法院要求老易去找个律师。碰巧法院对门就是一家律师事务所,老易就进去找律师。刚好看到朱从伟坐在里面办公。老易把他当作了能够解决问题年轻律师。听朱从伟说官司很有打头,老易更加信任他,毫不犹豫地就请朱从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立案之后,老易就把一切和打官司有关的事务放心地交给了朱从伟,不但先后按照朱从伟要求交给他3万多元的办案费用,而且还把自己手上10万元欠条的原件也交给了朱从伟,老易手上只留下了欠条的复印件。此后,老易就一心等着朱从伟打赢官司的好消息。
可是一等再等,朱从伟就没了消息,一直还没有回信,再打他电话他也不接。自己找的律师不见踪影,那案子怎么样了呢?老易赶紧来到了法院,一打听才知道案子已经撤诉了,是朱从伟瞒着自己一手办理的。老易当时就懵了,惟一的想法就是要尽快找到朱从伟。他马上来到了朱从伟的工作单位协立律师事务所,一打听才知道,朱从伟已经离开律师事务所了。
涉案人员及其关系
易学志
朱从伟
协立律师事务所
周继成
债权
债务
代理
被代理
代理
被代理
?
合同是否生效
朱从伟虽然没有律师资格,但作为老易在那种情况下(甚至连法官都认为是有资格的),老易有理由相信朱从伟有代理资格,能够代表协立律师事务所与自己签定合同,应该视为表见代理,因此,我们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老易与朱从伟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本案中老易找来为自己打官司的朱从伟就是委托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可见,在“全权代理”问题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差别的。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撇开朱从伟的律师资格不说,诉讼代理人朱从伟根本无权代理老易撤诉!
律师事务所与朱从伟的关系
若律师事务所给予了朱从伟代理权,显然事务所有欺骗行为。若没有给予朱从伟代理权,一则事务所有管理不当的过失,二则朱从伟具有欺骗行为。
若协立律师事务所没有授权朱从伟代理,作为协立律师事务所则可以追究朱从伟的越权代理行为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另外,由于具有欺骗性质,因此该合同还是可撤消合同。因而作为老易有合同的撤消权。只要老易不撤消合同,则合同还是有效的
主张方法
,要求撤消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律师事务所赔偿。

因为律师事务所它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个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其行为并不导致这10万元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也就是说它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他还可以继续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应该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10万元钱。
案例的教训
从老易的案例中,我们能够吸取的教训是:代理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当慎重选任自己的代理人。尤其是在诉讼活动前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要特别注意,实体权利的处分一定要掌握在被代理人自己手中。在签订诉讼代理人委托合同时,如果要写“全权代理”也要特别写明“代理人不得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包括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调解等”,否则,在法官失误的情况下,有可能让代理人钻了空子,做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来,而后果可能还要被代理人自己承担。
其次,法官应在律师出庭辩护之前的情况下,先要确定其是否具有律师资格,否则,也会带来一些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