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河北省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办法
为加大《政府采购法》实施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19号文件的通知》(冀办发[2010]25号)实行公务用车保险、加油和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驻石家庄市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定点采购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纳入河北省省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驻石家庄市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步骤
定点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结合省直实际,本着“广泛试行,逐步完善,最终明确”的原则,按照“先行暂定定点单位自主选择按期考核淘汰最终明确定点”的步骤实施。具体实施步骤为:
1、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向采购中心进行申报的供应商,经采购中心
审核通过并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均暂定为定点供应商。
2、自2011年1月1日始,在暂定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由各省直单位按照“定点管理、自主选择”的原则,选定定点保险公司1家、定点加油站1家、综合类汽车定点维修单位1家、单位汽车所属品牌4S店各1家,作为其暂定定点供应商实施相关定点业务,双方可自主签订有关合同和出具单据,并按财政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3、采购中心根据各定点供应商承办定点业务量、定点价格优惠幅度和执行情况、定点服务承诺及履行情况、客户满意度等,对暂定定点单位进行综合监督考核,每季度末根据监督考核优劣情况对暂定定点供应商进行部分淘汰,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取消部分供应商的暂定定点资格。取消供应商暂定定点资格后,涉及有关业务的省直单位可在汽车定点保险投保期满后另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也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另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可即时另选定点供应商。
4、根据暂定定点供应商淘汰和业务运行情况,待定点工作运行成熟后,按以下设置原则和标准最终明确各类定点供应商:
(1)定点保险:以京广铁路线为分隔线,将石家庄市区划分为东区和西区,东区和西区范围内各确定2家保险公司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
(2)定点加油:以京广铁路线和中山路为分隔线,将石家庄市区分隔为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四区,每区确定3家加油站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
(3)定点维修:以京广铁路线和中山路为分隔线,将石家庄市区分隔为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四区,每区确定2家一类和1家二类综合类汽车修理厂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另按汽车品牌,每品牌确定1-2家4S店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
5、定点供应商最终确定情况及监督、考核、运行办法届时另行制订发布。
三、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资质要求、满足优惠基本条件及基本服务承诺的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地点、形式向采购中心提交规定的资质审核资料进行申报,经采购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并经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即确定为暂定定点供应商。在基本要求基础上,具体优惠条件和服务承诺由申报供应商自行报出。
1、定点保险公司申报资格:
(1)资质要求
经保监部门批准设立,在河北省或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石家庄市直接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分公司。
(2)基本优惠条件
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按所投保险种在实际核算投保商业险保险费总额的基础上予以优惠,优惠率不低于25%。交强险优惠标准由各申报供应商自行报出。新购车辆投保按保险法规规定执行。
(3)基本服务承诺
。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理赔中心设有现场勘查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抢修服务,投保单位只需支付故障抢修所涉零件更换成本费。
c. 省直投保单位车辆定损查勘后,保证投保单位优先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d. 定点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提供上门理赔服务。投保单位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时,理赔中心人员可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投保单位尽快获得赔偿。
,10万元以内的赔案在7日内结案;1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10日内结案。
,损失在3000以内的,经查勘定损后,手续齐全的在当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