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A6110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由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即以下要求就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按本规范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申请对象:申请在梧州区内开办餐饮服务企业或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审批范围:中型以上餐馆(含中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梧州市属学校、高等院校食堂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条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个人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非企业的机构应提交其上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