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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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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doc

上传人:zhoubingchina1 2017/9/27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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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式样、发放、使用、更正、更换、收回、销毁等,制定本规范。
(二)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核查合格的安检机构颁发的、准予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开形式。证书只有正本,没有副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检验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取得证书的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确认检验报告生效需加盖的印章。印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颁发。
二、证书和印章的式样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制定证书和印章的式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证书上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印章。
(二)证书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范围、住所、检测地址、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日期。
、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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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社团法人证书住所地址;
;
;

(三)印章上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检验专用章字样。一个安检机构有2个以上独立的检测场所时,印章上应当有检测场所序号标识。印章式样见附件2。
三、证书和印章的使用
(一)安检机构应当将证书悬挂在检测场所、客户能看到的明显位置。
(二)证书上有涂改、挖补或者损毁的,该证书作废。
(三)证书仅供取得检验资格的安检机构使用,不得转借、出让。
(四)印章仅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加盖印章后生效。
五、证书和印章的变更
(一)安检机构的证书或印章破损可辨认的,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更换新证书,将原证书或印章交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安检机构取得证书后,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或住所、减少检测车型或减少检测线的,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对符合变更规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原证书,更换新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有效期保持相同。对印章内容需要变更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更换印章。
六、证书和印章的补领
(一)安检机构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印章的,应当向安检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补发证书或者印章申请。
(二)由法定代表人携带法人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请补发证书,并公开声明原证书或印章作废。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安检机构补发证书或印章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证书和印章的收回和销毁
(一)安检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被暂时停止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