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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论状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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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论状
时间:2023-02-0710: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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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状
我要投稿
二审辩论状15篇
辩论状对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具有不容无视的意义。在现在社会,法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辩论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二审辩论状,欢送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审辩论状1
辩论人:
辩论人就上诉人_______提出返复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复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局部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辩论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辩论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辩论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辩论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辩论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论人: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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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辩论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辩论状2
辩论人:******
辩论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均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辩论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辩论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张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辩论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承当****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主张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确实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然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伤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伤害保险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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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再三强调原审判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需要第二次埋葬,还是辩论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育、感染当事人,说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意见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理直气壮、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该恶语伤人。依法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
二、辩论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辩论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容许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辩论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辩论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辩论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辩论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张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毕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给付一局部钱作为工伤补偿,具体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辩论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辩论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屡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容许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量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辩论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辩论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辩论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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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说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劳动纠纷事宜产生原那么性分歧,协商已经无法进行之日。
在本案中,辩论人与上诉人之间自始至终都在协商,在协商未取得结果且仍在进行的情况下,上诉方同时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工伤认定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诉人始终承诺给付辩论方一定的工伤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辩论方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处于不确定、不知悉的状态中,同时辩论方也同意进行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辩论之间的争议尚未发生。直到**年**月下旬双方协商产生分歧无法再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辩论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经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因此,辩论方的申请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辩论人依法享受***之工伤待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河北省**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辩论状3
辩论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辩论人因与上诉人xx〔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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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xxxx年xx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置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x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置了总额为x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置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翻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置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置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说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置了x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辩论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论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辩论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辩论状4
7/37
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辩论人因xxxxx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辖下xx的业户,经营x行业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经营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xx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x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个月的摊位费xx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根底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论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辩论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份。
二审辩论状5
辩论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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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辩论人: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关于被辩论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号裁定提起上诉一案,辩论人现依法辩论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表达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
众所周知,相比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程序,劳动纠纷案又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在审理中实际是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次审理才能终审,因此程序繁琐,负担沉重。
在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双方都是针对仲裁裁决提出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围绕着仲裁请求进行对抗。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一审法院只需要针对仲裁请求进行判决即可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纠纷。
故此,在既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的情形下,细心体察一审裁定深层理念,入情入理,与民方便。
二、被辩论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之规定,假假设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应是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况且一审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并未涉及实体审理内容,不具备发回重审的条件,更谈不上原合议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辩论人提出的由二审法院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一方起诉的裁定,表达了节约资源,减轻负担的司法理念。被辩论人“特提出由贵院依法审理或者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辩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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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论状6
辩论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辩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分公司。
辩论人因被辩论人上诉辩论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辩论人承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辩论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承当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辩论人根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辩论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承当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辩论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约定〞云云,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辩论人所言遵循“具体约定〞原那么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辩论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现场,不影响被辩论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辩论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辩论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缺乏局部由被辩论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至于被辩论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辩论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辩论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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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公布的赔偿标准,当然合法有效。至于被辩论人提出应当按照20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辩论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辩论人的诉讼请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辩论人的医疗费按照《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辩论人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辩论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辩论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辩论人却没有提供任何否认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辩论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辩论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当然要以辩论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只是在辩论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才适用。
辩论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辩论人单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委托就必然无效。被辩论人没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逃避。
辩论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辩论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当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须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辩论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辩论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辩论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辩论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那么,只适用于被辩论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辩论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辩论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