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公安局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
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进行***、***、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举报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二)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15000元;
(三)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进行***、***、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四)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五)缴获炸药、发射药、黑***1公斤或者烟***3公斤、***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类枪支2支,气体类枪支5支以上,***10支、管制***50把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六)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爆涉枪涉刀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八)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四条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各地认为需由市公安局负责奖励的,须填写《群众举报涉爆涉枪涉刀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经市公安局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