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同济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同研(2000)214号
(2002年7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研究生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第二条非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自费出国(境)留学及退学申请”报告,以同济大学内部请示报告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及提出退学);
国(境)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需中、外文复印件。去美国地区的,
须附I-20表);
经济担保书或奖学金等资助证明(需中、外文复印件);
研究生成绩单(在学一年以上须附);
同济大学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申请表。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经学校批准后,应按[教留(1993)81号]文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和离校保证金后,方可在学校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研究生在办完自费出国(境)留学和离校手续后,到保卫处户政科办理有关户口手续,并取回离校保证金。
第六条研究生出国(境)不成,退学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但须到论文答辩时所修学分有效)。申请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研究生提交申请复学的书面报告,经导师、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同意,以同济大学内部请示报告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向研究生院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出国(境)的证明材料,将护照交研究生院代为保管并到出境管理科办理护照登记手续后,退还其交纳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研究生院发文;
研究生凭研究生院发文办理恢复学籍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自筹经费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示交费发票后免交研究生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其他手续和程序与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同。
三、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第八条凡准备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春季1月20日前、秋季4月20日前),向研究生就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正式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则需提交“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报告”,以同济大学内部请示报告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九条“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出国(境)留学,提出不参加国内就业);
第2至第6款与第四条第2至第6款相同。
第十条“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研究生应按[教留(1993)81号]文的规定向学校财务处交纳高等教育培养费并按本规定交纳离校保证金。
第十一条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者,在出具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出国(境)的书面函件,并经学院(系、所)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故出国未成行者,凭有关证明,学校退还其交纳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内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最后期限是当年8月底。逾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研究生,应将户口等各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在当地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
四、研究生公派出国(境)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境)的类型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