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理学笔记
第一部分: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
第二部分:法的构成
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
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
2、权利、义务的关系:
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或者在一个社会里面。
③产生和发展上,两者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是浑然一体的,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趋于统一,每个人享有多大权利就必须负有多大义务。不存在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个人。
④价值上,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地位有主次之分。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立法分为广义的立法和狭义的立法。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檔及认可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原则——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4、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究效能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5、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和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独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法律责任竞合——同一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第四部分:法律技术
1、法的渊源是指能够作为法官审判依据的规范或资料。
2、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1)法适用的目标——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即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确定性)-形式法制的要求和可接受性(正当性)-实质法制的要求。
三段论——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判决结果。
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的推导出来(三段论即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对三段论的大小前提的证成是外部证成)
第五部分:法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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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之间、后一历史类型对前一历史类型
(2)原因: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法的独立性、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法发展的历史事实
(3)法的继承的内容:法律术语、技术、形式;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规范;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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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移植:同一时代、不同国家之间,包括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移植
(2)原因: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