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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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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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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牧畜耳标使用制度
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牲畜耳标。
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日内加施;30日内离开养殖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日内加施耳标。
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耳标严重磨损、破损、脱落的,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买卖,转让和重复使用牲畜耳标。
检疫管理制度
出售、运输动物前3天,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除按规定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方可引进。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在其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合格后继续在省内运输的,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跨省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到场后,在24小时内向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按规定保存本场动物检疫申请单(处理结果)和检疫处理通知单。
养殖档案建立制度
固定专人,负责养殖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向本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动物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养殖档案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包括统一格式的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管理记录,动物防疫记录和养殖代码等。
记录有种畜个体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系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的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在种畜调运时,在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后,随种畜同行。
养殖档案各项记录规范、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无害化处理制度
遵守国家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理规定,不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根据养殖规模,在生产区下凤处建设病死动物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官方兽医的监督、指导下,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扑杀染疫动物或同群动物,对病死、扑杀的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被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的饮料、垫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动物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定期做好动物粪污清洗、处理,收集工作,未经无害化处理,不许随意排放或施用。
参与无害化处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受到人畜共患感染。
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数量、原因、方法、时间等。
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本场投入品管理,确保生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严格兽药采购登记,真实登记兽药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账,做好领用详细记录,记载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种类,使用剂量、时间、兽医人员签字等。
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动物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奶畜在休药期内的奶禁止出售。
不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不使用非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合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骨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录按规定保存。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本场兽医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群体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并自觉配合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病坚测工作。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在报告动物疫情时的同时,采取隔离患病动物,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场,限制人员进出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保存完整动物尸体备检。
报告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