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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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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公司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
事故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必须为公司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具体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工伤范围与劳动鉴定
(一)职工由于下列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科学实验,技术革新、技术改建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
成意外伤害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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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上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行政部门发给工伤伤残抚恤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根据发生工作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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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对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工会应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必须经公司鉴字后报送。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上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符合评残标准工资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的依据。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和职业病享受下列待遇: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检查费,住院费,全部报销。
(二)交通,食宿补助费:摘当地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津贴。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发给
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伤前12个月内月平均工资收入,按月支付。
(四)护理费。工伤职工经确认需要护理的,根据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标准按月支付,其支付标准分别为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水平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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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伤、病情确定为12个月伤,病情特别严重的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时间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或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继续享受以上的有关待遇。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补偿: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坚定为14级的,由劳动部门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抚恤金,按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1级90%,2级85%,3级80%,4级75%,按月支付。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工伤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前标准若低于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按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1级24个月,2级22个月,3级20个月,4级18个月。
3、安家补助费。需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市,县(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待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二)职工因工致殘被鉴定为5—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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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90%,按月支付。
3、伤残抚恤金,发给伤残程度被评为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标准为受伤时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70%,按月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给伤残程度被评为7—10级,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其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工作职工,按受伤时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为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被评定为1—10级的工伤职工应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定期复查,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做相应调查。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待6个月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的亲属,按月支付。配偶每月按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
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亲属失去供养重要条件后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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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制54个月的金额,其中对性于抢险救灾、风义勇为工亡者,按计48个月发给。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7个月给。
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
系,具体办法为:
1、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应标准,一次性计发10—15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2、死亡职工遗属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按以下标准发给:配偶按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0—15年;其他供养直系亲属(子女)每人每月按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0—15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省劳动厅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应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生存证明。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所获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等于或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作保险经办加工费不再重复支会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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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本办法的下列待遇,由工作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单独或共同支付。
(一)医疗费:职工因工负伤第一次抢救至医疗终结的医疗费,300元以内的由企业支付;300—10000元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若遇其他情况,全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交通食宿补助费:由企业支付。
(三)工伤津贴;由企业支付。
(四)护理费:工伤医疗期内企业支付,工伤医疗期满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六)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被除数鉴定为1—4级的,或经复查1—4级降为5—6级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直接被鉴定为5—6级或由7—10级升为5—6级的,由企业支付。
(七)安家补助费;由企业支付。
(八)在职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支付。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先被评为1—4级,后经复查被降为7—10级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直接被评为五7—10级或由5—6级降为7—10级的,由企业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由工作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的具体支付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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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待遇在企业管理中列支,其中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代为扣缴。
工伤发生时,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医疗申请,工伤保险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工伤职工办机构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应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向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职工因工致残可患严重职业病被鉴定为1—6级的,如公司破产时,应作为退休职工安置,并分别享受有关待遇;清偿破产企业资产时,应一次性清偿该企业工伤人员10—15年的工伤保险费用。
公司必须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因公司未及时未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保险机构不予赔付时,全部由公司支付。
工伤对于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已恢复或者部人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重新工作。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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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于2009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