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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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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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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页码,1/1
    【标题】      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
    【内容分类】  农牧渔业
    【文号】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  1988年01月01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国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于调动粤港澳流动渔民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
性,加强对粤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粤港澳流动渔民(以下简称流动渔民)是指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和我省双重户籍的渔民。
    第三条  流动渔民可在深圳市的蛇口、盐田、南澳,珠海市的香洲、湾仔、担杆、万山、桂山,惠阳地区的惠阳县
澳头、惠东县港口、海丰县汕尾等十一个渔港入户,并可在十一个渔港范围内迁移,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渔港入户。19
86年8月10日以后结婚的流动渔民,其内地配偶及子女,不再批准上船随夫(父)生活。
    第四条  我省其他渔港(非军事禁区),可允许流动渔民进入避风,排除船机故障,医治危病船员,出售渔产品和
补给生产生活资料,但不得接受入户,不得发给地乡(镇)船牌安排生产。
    第五条  凡进出我渔港的流动渔船,都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渔监部门报告,服从指挥,在指定的停泊区锚泊。
    第六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产品收入的人民币,可从入户渔港携带上岸,存入人民银行或用于补给生产、生活资
料和日常费用,但不得携带进出香港、澳门。
    第七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修造渔船所需的钢材、木材、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可自并免税进口;生产自用的渔网、
缆索等渔需品,可在入户渔港购买,也可来料加工,由所在地流动渔民办公室审查并代为办理申请报关及免税手续。
    经入户渔港公安(边防)部门检查,流动渔民可携带少量自用的衣物、烟洒、食品等生活用品上岸。国家禁止进出
口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带出。#13第八条  流动渔民出售船上自用的废旧生产资料(含渔船机器),由入户渔港所
在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收购,并定期向主管海关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购。
    第九条  流动渔民在南海区禁渔线以内的作业渔场,东起惠东县星簪、西至珠海市荷包岛凤尾嘴;禁渔线外作业的
不受东西两翼范围的限制。流动渔民的渔船在线内海区正常航行或进港口避风,不作违规论处,但应服从军事禁区的限
制。
    流动渔民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服从渔政人员的管理。对违章的流动渔民的渔船,由渔
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严禁乱抓、乱罚、乱收费。对违章者处罚时,不得强行收取外币,不得将船上非违禁
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电视机、对话机、收录机等)作罚款抵押。
    第十条  国家拨给流动渔民的平价专项柴油,由各级流动渔民办公室管理分配,保证专油专用,不得议价出售。
    鼓励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议价产品,增加市场供应,活跃渔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