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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六十三)】N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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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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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同意的电话答复
年月日〔〕法民字第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第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

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
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
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
妥善处理。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
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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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
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
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
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
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
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附: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是否应当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
或外租父母同意的请示
年月日〔〕晋法民报字第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
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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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
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
关系无效”。我们在试行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欲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反对,要求由他们抚养(特别
是夫妻为独生,子女亦为独生者),发生争执。
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有
的是有监护和抚养能力而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并办
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特别是子
女从小就由他们抚养照顾的)一经发现,便坚决主张收养关
系无效,要求由他们抚养,发生纠纷。我们认为: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系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在实际生活中,祖孙关系的密切程序往往不次于父母子
女的关系。尤其在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更
是如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孙
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习惯,有的子女从小就跟祖父母或外祖父
母抚养照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往往是由
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另一方缺乏监护和抚养能力;二是另
一方有监护和抚养能力但不愿承担监护和抚养的义务而舍弃
子女。
第二种情况,另一方在实际上已失去了作为监护人的条
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因此,另一方将子女
送他人收养时,应向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征求意见。如
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坚决要求监护和抚养,而且有监护、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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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的能力,则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抚养,另一方与
他人所办收养手续应为无效,这样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有
利。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愿意监护和抚养,或者虽然愿
意但无能力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