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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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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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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AR-93TM-R2)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1994年2
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次修订 1999年7月5日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次修订 1999年7月5日中国民用航
空总局令第86号公布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
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
第四条飞行进程单
第五节气象情报
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
第十节位置报告
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
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
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
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
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
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
第四章空域
第一节飞行情报区
第二节管制空域
第三节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第四节航路和航线
第五章程序管制
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
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
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
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
第五节离场管制
第六节航路管制
第七节进场管制
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
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
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
第八章雷达管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节雷达识别
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
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
第六节雷达引导
第七节调整速度
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
第九节塔台管制
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
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
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
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
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
第四节发动机失效
第五节座舱失压
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七节空中失火
第八节空中劫持
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十节紧急放油
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
第十章协调与移交
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
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
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
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二节差错
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
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塔台管制室
第三节进近管制室
第四节区域管制室
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
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
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
第四节机场设施
第五节航空气象
第六节航行情报
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
第一节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二节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
第十七章附则
附件一定义
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
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
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
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
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
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
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
附件九附图
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
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
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
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
规定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
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
第四条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
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
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