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CS GBZ
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equiremtnt
for management of medical radioactive waste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6 固体废物的管理
7 气载废物的管理
8 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
9 废物管理制度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
附录B(规范性附录)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DIC(公众)、
DAC(公众)值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医用放射性废物存贮登记卡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医用废弃封放射源存放登记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
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WS 2-1996 同时作废。
本标准第 4~9 章和附录 B 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 A、附录 C 和附录 D 是资
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开如、郭玲。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 GBq 量级以上
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
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根据 GB 8703 废物管理原则和 GB 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
分类标准参见 GB 9133。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
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
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放射性废液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
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
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 10 个半衰期,排入
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 10 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
不超过 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 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
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 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 1×105Bq/L的3H
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
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 DIC(公众)值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公
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