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2
文档名称:

武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doc

格式:doc   大小:418KB   页数:20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武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7/9/30 文件大小:4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武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威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的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8、《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1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1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1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1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5、《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与广播电视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三)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台(站)的工作;
(四)组建和管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五)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视频点播业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视节目、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的电视播放实施管理;
(六)制定广播电视安全播放应急预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七)教育和培训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