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份制银行的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陈某某贪污、受贿案评析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曾任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南园办事处副主任
(后改称华强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高新支行副行长等职务,2008
年 3 月 26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7 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 4 月 7 日
陈某某被逮捕后,侦查部门又发现其涉嫌受贿罪。2008 年 5 月 30 日,
侦查部门以陈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部门认定:1997 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担任招商银行南园
办事处副主任期间,贷款客户深圳市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该
行 195900 元“利差”(除贷款合同约定之外额外支付的费用)。1998
年 3 月 22 日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中的 166000 元(含利息)
转到其在招商银行开立的银证通帐户上予以侵吞,用于炒股至今。
2004 年春节前,陈某某在担任兴业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副行长期间,
收受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松某贿赂款人民币 50000 元,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该行的贷款业务上提供帮助。
二、争议问题
股份制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
实践中曾有争议,关键在于其任职是否属于国有单位的委派以及如何
认定委派。本案的争议问题也是陈某某的主体身份,其是否为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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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
三、法理评析
国家工作人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传统意义上,国家工作
人员等同于国家干部,但随着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及公务员法的实
施,国家干部一词已没有法律意义,而国家工作人员则是刑法上认定
职务犯罪主体的重要依据。
(一)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根据刑法第 93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国有单位从
事公务的人员,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委派人员
的身份认定问题。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所谓委
派,是指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
等”。委派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委派的本质是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
单位从事公务,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从这个意义
上理解委派,才能准确把握被委派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属性。一
般而言,这里的非国有单位主要是国有资产参股的合作企业、股份制
企业,委派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但特殊情况下,政
府为了实现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的指导与管理,也可委派人员到非
国有资产投入的企业,这些受委派人员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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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认定委派人员应以其是否代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为标准,而不
论其所在单位是否具有国有资产的成分。
(二)本案涉及的招商银行及其下属办事处性质。根据侦查部门
调取的证据材料表明,招商银行自成立后的经济性质一直为股份制,
依据其注册资金来源,招商银行当然不属于国有单位。招商银行深圳
分行南园办事处由招商银行拔付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