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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7/9/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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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医疗收费标准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说明:
1、下列情况均不得重复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在同一医院同科门诊挂号当天有效,急诊在首次挂号24小时内有效,但病人中途
自行离开医院后再次就诊者除外;(2)在同一医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变更处方内容者除外;(3)在同一医院实施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换药、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输液、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化疗等每疗程内收取一次诊查费;(4)在同一医院内给予预约检查、治疗过程中增加检查内容或治疗过程中配制特殊药物的,如:胃镜加做活检、CT平扫加做增强及加配造影剂等。
2、下列情况均不得收取门(急)诊诊查费:(1)病人单纯取各类化验、病理、医学影像、超声、内窥镜等检查报告;(2)各类体格
检查、医生出诊(会诊)、院前急救、预防接种;(3)开展各类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服务;(4)门诊拆线。
3、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急诊观察室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急诊监护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按日计收,不足半日按
半日计收,上午入院按一日计收,下午入院按半日计收,上午出院不计收,下午出院按半日计收。 4、提供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均不得另外收费。
5、精神病人请假出院期间,医院为病人保留床位,可以收取床位费。但收取请假出院期间的床位费最多不得超过7天,病人请假出
院期间的其他医疗费用一律停收。
6、分级护理(指特级、Ⅰ、Ⅱ、Ⅲ级护理)及新生儿护理不得重复收费,新生儿特殊护理、气管切开护理和吸痰护理按标准计收。 7、A等病房的床位总数应控制在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10%以内;C等病房的床位数不得少于核定普通床位总数的75%;一级医院原
则上不设A、B等病房和急诊观察病房。
二、医技诊疗类
说明:
1、因操作失误及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或检验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向患者另行收费。
三、临床诊疗类
说明:
1、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上浮15%计收后,最小计价单位为元,计算出现的角分,不得进位计收。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五、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
1、列入本目录和医疗服务“除外内容”的医疗器械,可以向患者另外收费,价格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医疗器械,均包
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中,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2、本目录虽已列入,但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说明”中已明确注明包含某些医疗器械的,则按照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时,不
得再向患者另外收取这些医疗器械的费用。
3、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血液,若未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说明”中被明确注明包含,可另外收费,价格标准按照本
市有关规定执行。
4、本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调整,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内容。
5、列入医疗服务“除外内容”的医疗器械,各医疗机构也要制定编码并公示,编码规则同本表。
六、手术特殊仪器设备使用价格表
1、本表为选择性使用的价值相对较高的仪器设备使用价格,仅限开展手术治疗(编码前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