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几个问题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几个变化
(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而不再局限于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增加规定,醉酒或自残致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程序
一方面,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另一方面,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三方面,取消行政复议前置,工伤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两倍多。
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有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这有助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二、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评述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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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退步
1.“虚弱”的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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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该如何认定
《条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随着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条例也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