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陈巴特
商业特许经营是从国外引入的一种崭新的商业运作方式。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之一。特许经营在给中国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商机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风险。可以说,我国的特许经营目前仍处于高风险、高投机的初级阶段,离建立一个有序、理性、规范的成熟市场的要求还很远。欺诈行为泛滥,就是这一阶段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
一、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较严重的原因
究其原因,大概有四个方面:一是由于特许经营在我国是一个新兴市场。大凡一个新兴行业的兴起,必定会经过一个粗放经营、铺摊子抢占市场的高速成长期。无论是特许人抑或被特许人,都很容易陷入一种浮躁、狂热、急功近利的气氛中;二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备,虽有专门的立法,但执法力度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欺诈者就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三是特许人数量少,规模小,历史短,使特许体系品牌暂时成为一种稀缺的市场资源,一定程度上出现卖方市场的情形,追逐暴利的趋向使许多特许人眼光盯在加盟费上,不去努力打造品牌。一些毫无特许经营资格和能力的企业也混杂其中,蒙骗加盟者;四是被特许人不成熟。当今中国,民间资本投资正处于迅猛发展时期。与自行创业的艰难相比,加盟特许品牌,“克隆”成功模式的创业方式具有其独到的魅力。但这些中小投资者对特许经营的了解普遍是皮毛之见,风险意识比较低,很容易被不良特许人利用,成为受欺诈的对象。
二、商业特许经营中欺诈行为的两种类型
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欺诈被特许人,骗取加盟费或赚取产品高额差价。因为,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处于主导地位,其作为该行业的有营业记录的主体,拥有行业经验,掌握信息和资料,有一整套复杂的技术和管理文件。被特许人加盟前已经处于劣势。而且,特许人的主导地位还表现在签约加盟后的经营上。经营权主要集中在特许人总部手上,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严格限制,可以说对特许人必须唯命是从。特许人的这种主导地位,往往会被滥用来欺诈处于劣势的被特许人。
特许人的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型的欺诈行为和消极型的欺诈行为。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的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将欺诈行为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
(一)积极型的欺诈行为。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在这里,“告知”是行为本身,其表现有多种方式,如口头(含电话)当面告知,书面(含传真、电子邮件)告知,或通过广告媒体针对不特定的潜在的被特许人告知。“虚假情况”是行为的内容。所谓虚假情况,就是客观上不存在的情况,是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特许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往往是哪些似是而非,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投资决定的情况,如捏造一个国外的品牌,捏造自己的经营历史,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示范店,捏造一个不存在的单店营业赢利记录,捏造自己获得权威认证或荣誉证书、资格等。总之,投被特许人之所好,使被特许人受骗上当。一般来说,积极型的欺诈行为,比较容易认定,虚假的东西终归是不存在的,缺乏证据佐证的。被特许人应通过要求特许人提供证明文件,委托查询,行使要求解释合同条款的权利等方式,发现欺诈行为,掌握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