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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佛冈公路局机关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保障各项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市委办《清远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清办发〔2015〕4号)、《关于清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清车改办〔2016〕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一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局办公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出行记录台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安全办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三条  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停放机关大院指定车库;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是正式职工的,按照《清远市机关治理“庸懒散软”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处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五条  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各股室执行公务需用车时,由股室负责人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出车登记表,相关人员签名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按需统一调派用车。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事后须由股室补办手续。  
第六条  公车使用范围。工作人员在县城执行一般公务一律不派车;工作人员到佛冈县城外出差的,原则上2人以下不派车,按《清远市公路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2人以上如需用车按第五条规定履行手续(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当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政务接待、集体活动以及运送必须使用车辆的相关物品(如设备、书籍、资料)等用途时,可不受范围限制。  
第七条  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在县城范围内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包括集会活动、调研活动、工会活动、党支部活动等,参加人数超过10人(含)、且要求集中统一行动的,可以使用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或者通过社会化方式租赁车辆。租赁时,由用车股室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实行公务车辆单车核算和公示制度,建立公务车辆档案,严格登记车辆维修、用油、里程等信息,单独核算每辆车的费用,每月公示一次。  
第二章  车辆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机关公务车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县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条  车辆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提出申请,并与车辆管理人员和维修厂家共同勘验维修内容,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金额1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凭正规票据按规定报销,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在佛冈县以外发生故障确需维修的;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的;因送修车型没有相应的定点维修企业并且在免费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维修费用的;经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第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车辆管理人员,损坏车辆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车辆的理赔维修。  
第三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公务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到县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范围内的加油公司加油。  
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车辆上年度平均百公里油耗和月平均里程数,核定车辆本年度月基本耗油量,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作为本年度每月为该车加油卡充值的定额依据,原则上每月充值一次。  
第十五条  在外地出差、定点加油公司因故不能加油、加油卡失效或金额用完等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时,驾驶员经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后,可使用现金加油,凭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办公室对加油数量、金额进行备案,以便统计油耗。  
第十六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清洗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科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准时出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出车时,要在办公室坐班。下班后、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时,做到及时出车。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离岗须向车辆管理人员请假。因私请假,须将公务用车停放到机关大院指定车库。  
第十九条  办公室要加强驾驶员培训和管理,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月由车辆管理人员召开驾驶员会议,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第二十条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严禁私自出借公车,严禁未经批准交给非驾驶员出车,以上行为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出差补贴执行单位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四、二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以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车辆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执勤工作,严禁用于与执法执勤无关的普通公务出差和政务接待。其他车辆管理使用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