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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与股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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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节股东与股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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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节股东与股权
☆本节分四个问题:
一、股东
二、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一、股东
☆包括三个问题:
(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概念
1、股东的定义。
【股东】是指与公司有投资关系并因此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东的分类。
①依据取得股东资格的原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东。
②依据投资动机,可分为经营股东、投机股东和投资股东。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平等。
(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参与权。
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
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第40条、第101条)
召集和主持权:在法定情况下行使。(第41条、第102条)
临时提案权:股份公司中3%表决权。(第103条第2款)
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1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股份公司)
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