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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doc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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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
姓名:胡佩峰学号:20141002530
卢梭在一开始(第一章)的地方便揭示了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丑恶现象:“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他说他不清楚。但这种变化是何以成为合法的?他说他自信能解答这个问题,整个第一卷探讨的便是这个问题。
第一卷探讨的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
“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圣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做得更对”因为“别人通过什么权利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也可以根据同样的权利恢复自己的自由。”
第二到第五章是卢梭对几种权威的错误的理论的驳斥,被批驳的理论包括格老秀斯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格老秀斯的论调,用卢梭的话来说,“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吃掉他们。”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则是“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就是来统治的。”卢梭认为它们都是错误的。人们向强力屈服的行为,并不是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有这种必要。充其量,它是一种理智的行为,仅此而已。我们不论从那种角度进行考察,都可发现:所谓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因为它是不合法的,而且是荒谬的、无意义的。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和第七章论主权者探讨的是权威的基础。卢梭说的社会公约是这样子的:“我们每个人,都共同把自身和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之下,让公意作为自己行动的最高指导;并且,我们全体接纳每个个人作为成员,让他也作为这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人都应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个人,在别的个人面前,他是由全体缔约者构成的主权者中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来说,他确是国家的一个成员。不受人支配便是一种莫大的自由。
第八章和第九章是公约产生的效果。社会契约使人们所失去的,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那种他想得到和能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应享用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共同体接受个人的财富,并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富,而是为保证这些个人财富的合法性,使他们的占有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他们的享用变为所有权。
第二卷探讨的是主权的特性和如何为一个国家的人民立法
第一章章到第五章讲的便是主权的特性: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主权权利是有界的,然而在生死权方面国家有权要求一个人献出他的生命,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有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第六章论法律,确切地说法律只是社会结合的条件。制定法律的人,只能是服从于法律的人民;规定社会条件的人,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第七章论立法者,立法者在各个方面的素质,都应当堪称国家中的一个杰出人物。他不仅天赋如此,职务更要求他如此。
第八至第十章用了三章的篇幅来论人民,可见此论题之复杂。人民的情况不同,论述起来自然也不同。“人们对自由可以去争取,但却永远不能失而复得。”“社会的纽带愈延伸,也就愈松弛。因此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更甚于大国。”“使一定面积的土地能够满足一定人口的需要,使居民们的数量正好与土地能够养活的人数相当。”其中用比例来说明问题的方法和后面第三卷的政府通论类似。
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才真正讲到论立法。尽管各国的立法体系不同,但它们的最终目标归纳起来都是为了达到“自由与平等“。虽然不同除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