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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的几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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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的几个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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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献号】1-594 页码,1/4
【文献号】1-594
【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1
【原刊页号】37~42
【分类号】D414
【分类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004
【标  题】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的几个问题
【作  者】赵廷光/皮勇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  文】
    计算机技术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在信息处理、传输方面已经达到相当完善和实用的高度。计算
机及其互联网尤如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犯罪者提供了高超的技术手段和广阔的作案空
间。不法分子不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犯罪,而且还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使许多古老的犯
罪带有信息时代的特点。就盗窃罪而言,现行《刑法》分则以第264条为基础,同时将盗接他人通信线
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第265 条),盗窃信
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第196条第3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其他发票的行为(第210条第1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行为(第253条第2款)和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行为(第278条), 纳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范围,从
而使盗窃罪更具信息时代的特征,并且给司法解释留有充分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 日发
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列条款的具体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
定,及时地解决了认定该罪的若干疑难问题,深受司法干部和理论工作者的欢迎,但也还有一些更为
疑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司法解释。本文特就如下三个问题进行探索,以
引起司法机关和理论界的注意。
            一、关于盗窃电子资金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已经引进了大量电子资金过户系统(EFTSs)应
用于各种社会经济活动, 目前正朝着与国际金融体系接轨的方向发展,促进了国家经济的繁荣。所谓
电子资金过户系统,是指通过光、电或者其他信号,使用计算机在财务帐目上记录资金流动和增减,
从而反映并记载一定经济活动的由计算机控制的收付系统。例如定点销售系统(POSs)、自动存取款
机(ATMs)、自动化票据交换所(ACHs)、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电汇、
直接存款、委托存款、支票校验、信用卡和电话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每次在计算机财务帐目上记录
的过程,称作电子货币过户。存在于电子资金过户系统中代表一定的资产所有关系的电子数据记录,
被称作电子货币。金融系统在人们心目中素来象征着无尽宝藏,从而使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货币的犯
罪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电子资金过户系统提供的便利,使用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窃取电子资
金。
    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犯罪的方式有多种,而且随着电子资金应用范围的开拓,将有更多种的
犯罪方法出现,目前比较突出的一种方法是非法侵入金融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电子资金帐目,转移
电子资金。如1998年8 月原工商银行职员郝景龙利用熟悉银行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