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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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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
○郑泰安
[摘要] 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
情, 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等的权益。从股东选择权的角度来审视公
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需着重对股东选择权的权利性质,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范围, 选择权行
使的方式和期间进行详细界定。
[关键词] 公司分立; 小股东利益; 选择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 DF411 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12X (2007) —03—0056 (04)
[作者] 郑泰安, 副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四川成都 610071
对公司债权人之保护方面, 亦尚有欠缺。[ 1 ]因此支持者认为公
一、公司分立的应然价值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 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不仅是公
司自身的事情, 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
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 公司组织形态的发展与演变是权益, 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确定分立的相关程序。[2 ]从比较法角
由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所驱动的, 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度看, 公司分立制度也早已定型化。1966年法国在《商事公
公司分立, 从形式看为企业内部经济资源的分化和重新组合; 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 后来被其他法国法系的国家接
从结果看企业资源的分化和重新组合必然伴随着企业组织结受, 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系国家都没有公司分立制度。但
构、人事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进而提高企业资源的配置是, 自欧盟 1982年第 6号公司法指令实施后, 大多数欧盟成
质量, 充分发挥经济资源的最大使用效能, 从而提高运行效员国采纳了公司分立制度。如德国 1994年 10月 28日实施的
率。公司分立并非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 而是企业进一步发《公司改组法》对公司分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3 ]在亚洲, 韩
展的基础和序曲, 作为一项合理的战略选择, 公司分立已成国 1998年、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日本 2000年各在
为资本运营的主要手段。而我国公司法立法之初, “对是否设《商法典》中新规定公司分立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在 2001年
立公司分立制度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公司分立就是公司设 10月修正公司法时设立公司分割(立) 制度。我国大陆 1993
立没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制度”①虽然公司分立包括了公司[4 ]
, , 年颁布的《公司法》为“欧美化的公司法”, 设专章规范公
设立的内容但是公司分立的简洁与效率是公司设立所不具
, 司合并、分立, 为亚洲较早。即使 2006年大面积修改后形成
有的。公司分立还有不同于公司设立的特点: ( 1) 公司分立
的新《公司法》也设专条规定此问题, 但是由于公司实践及
时, 公司解散但此时不进行清算; ( 2) 分立中的多个新设公
立法技术等原因, 我国大陆的公司分立制度仍不完善, 涉及
司的章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决议一次性通过( ) 分立中
; 3 公司分立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进行研究。
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不受一般设立时的要求。虽然既有之现物
出资或营业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