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榆林市实施《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建设用地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技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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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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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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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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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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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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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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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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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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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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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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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化娱乐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