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新认识“收款收据”
重新认识
“收款收据”
刘敏
自从事发票工作以来,我在同众多用票户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人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误区:“收款收据不是发票。”不论我如何弗尽口舌解释“收款收据普通发票中的一种,要与其它普通发票同样对待。”并捧出相关资料据以证明,也不能令其信服、改变其观念。
那么,收款收据到底是不是普通发票呢?在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向这些用户作以解释证明。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的商事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而其中收款收据则是国家为了加强对企业内部往来流动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堵塞税收漏洞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陕西省国税局在(1999)089号《关于编制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说明了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自1998年7月1日起将此代码加印于发票左上角的年月日上方。该文件的内容为:普通发票代码设定为11位,其中规定:1--4位为地区代码(610×);5、6位为年度代码(如98年版为98);7位代表普通发票(其中,1为手工通用票);8、9位代表发票名称(其中14代表收款收据);10位代表发票联数,(3代表三联);11位代表发票版面(2代表仟元,3代表万元)。我们现在使用的收款收据,其左上角的代码与此编码规则完全相符。
收款收据发票也同其它发票一样,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税务发票监制章,并有防伪标志。且1996年5月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所印发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一书中,对各类普通发票(其中也包括收款收据)作了详尽的说明。这些已有力地证实了收款收据的确是普通发票中的一种,而且我们税务机关一直对此发票有着正规、严格的管理。
请各位用票人尽快走出这种认识的误区,更新自己对发票的观念,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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