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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加拿大税务须知.doc

上传人:sdhdjhty 2017/10/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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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移民加拿大税务须知
加拿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移民国家,同时拥有两个国家身份的大不乏人,除了大家熟悉的中国大陆及香港外,当然还有美国,也是加拿大人同时拥有国籍,永久居民的热门国家。
可以想象拥有双重国籍或者永久居民身份,在很多地方也会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尤其是在税务方面。最常见的是丈夫回流工作,妻儿留加生活,丈夫只定期回加短留探望,丈夫是否仍处于加国税网呢?还有,若某人同时拥有双重身份,及在两地皆有居所,那又如何呢?后一个情况在美加之间十分普遍。

税务身分不与公民身分挂钩

加国税制较特别的是,加人在税务上的身份不与公民身份挂钩;税务身份则按其与加国有否居住性联系决定;换言之。拥有护照并不一定要纳税,这与美国税制相反。
何谓居住性联系,按情况而定,简单来说,是纳税人有没有把加国视为居住国,被考虑的包括其直系亲属的居住地,他在本地有否固定居所等,这种情况在大量论述,暂不重复。
如上文所述,美国公民需纳美国入息税,那么,与加国有居住性联系的美国公民何去何从呢?应按哪国税制纳税呢?

加国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税务协议

两国有见及此,双方同意大家按下述原则决定两地国民的税务身份,加国与其他国家也有十分相似的协议:
(1)按纳税人的固定居所所在地决定;固定居所当然可以是自置物业。但租赁物业可供纳税人随时居住的也属其固定居所。
(2)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拥有固定居所,两地则会看其在那国惯性居留(Habitual Abode)来决定身份。所谓“惯性居留”的定义,与上文居住性联系十分相似。
(3)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皆属“惯性居留”,税务身份会按其公民身份决定。
(4)若纳税人在两地同时皆为公民,税务身份便需由仲裁员决定。
总括4项,可以预见最易引起争论的非“惯性居留”定义莫属了;事实亦如是,且看下述一个6月时的案例,便可理解其中的道理。

具体案例

案中上诉人L不值定性为加国税务居民而向法院上诉,但最终败诉。
L为美国公民,但以自雇身份在加国工作,他有定期回美,在被审核的623天中,他在美国逗翟了69天。无何置疑他是加国居民,但由于他亦是美国居民的缘故,两地便需按上文4个原则判定其税务身份了。
首先,L在两地皆有固定居所,因此,只要证明加国是他的“惯性居留”国。而非美国,他便需纳加国入息税;相反,若美国为其“惯性居留”国,不论他与加国关系如何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