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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移民概述.doc

上传人:ying_xiong01 2017/10/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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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美国婚姻移民概述
美国公民为外籍配偶申请移民属于亲属移民中直系/近亲亲属第一优先类别,类别代号lR-1(结婚满两年)或CR-1(结婚不满两年),外籍配偶无需等待配额排期即可获得移民签证。通常,如果外籍配偶已经(通过合法途径或假释)身在美国,那么可同时递交1-130亲属移民申请和1-485调整身份申请,即同步申请。
此外,美国公民已婚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外籍配偶,可作为跟随受益人移民到美国,这属于亲属移民中的第四优先类别,类别代号F-4。不过,这一类别通常需要等待几年到十几年不等的配额排期。
合法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人,Green Card Holder)为外籍配偶申请则属于亲属移民中的第二优先类别(Family-Sponsored Second Preference),类别代号F-2A。这一类签证每年有名额114,200个,加上第一优先名额的余额。第二优先也包括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类别代号F-2A(未成年)或F-2B(成年)。通过配偶关系移民,其婚姻必须满足三条非常重要的条件:第一,婚姻必须在婚姻缔结地合法;第二,婚姻必须在移民申请前完成法定程序,并且在移民申请过程中仍然存续(而不是在提交移民申请时才结婚);第三,缔结婚姻不是以移民为目的。接下来,对这三大基本条件进行分析。

一、婚姻的合法性

婚姻合法,必须满足两条最基本的要求:

(有些例外,比如同性婚姻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如果双方或单方曾结过婚,需具备有效离婚判决。通常,下达离婚判决时双方都在场,判决方才有效。下达离婚判决时仅有一方在场的情形,通常是出现在以“认可离婚(GrantingDivorce)”的国家,是被高度质疑的。以后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新的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mort Law Marriage):在美国已经很少有,仅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州尚认可。除非在婚姻缔结地或夫妻双方最后居住地事实婚姻是合法的,否则美国的移民法一般不承认这种婚姻的合法性。
旧式婚姻(Customary Marriage):这些婚姻只是根据当地的****俗缔结,但是没有民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此类婚姻是否合法,取决于婚姻是否受到婚姻缔结地的民政机关之认可。在某些情况下,美国移民法有可能认可这种婚姻的合法性。这类情况需要寻求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
在美国缔结的婚姻绝大多数是有效的,除非一方达不到年龄标准,或夫妻双方是近亲。在美国进行的离婚也绝大部分是有效的。

二、婚姻的存续性

通过配偶关系移民,如果婚姻经法定终止或夫妻双方已分居,且不打算再以夫妻名义居住,申请会遭拒绝。有些地方,无过错离婚中,法定分居可演变为离婚,分居的时间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