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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东国税
2004年6月17日星期四首页税收法规纳税申报发票服务计税报表办税园地提交问题会员专区
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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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偷税罪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 裴建忠 2004年6月9日,阅读人数233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偷税犯罪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近几年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到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因此也带来诸多难题,影响到对偷税行为的定性问题。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从事税收工作的实践,拟对当前在认定和处理偷税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供参考。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此处进行偷税与偷税罪概念的比较,是要明确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收管法》与《刑法》做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做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正确认定偷税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罪与漏税的界限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出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过失行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
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