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对策探讨
摘要:文章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存在缺陷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对策。
关键词:完善;个税收入;调节功能;对策
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我国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确实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功能所收到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而对一些收入来源渠道多、收入隐蔽性大的阶层,往往没有起到相应的调节作用。这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出发点相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随着改革开放后与外国的交流,到我国工作的外国人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要制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法规。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免征额规定为800元。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我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同样适用。至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开始建立。
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明确,所谓“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施行)》。
屡次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进行修改,使得个税与居民的收入越来越息息相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94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是同一时期涨幅最快的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这表明个税收入对我国税收总收入的贡献是不可忽视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薪阶层,而那些收入来源多而隐蔽的高收入阶层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见得多。税源的流失,除了不能有效地调节“贫富分化”的问题外,还使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
(一)直接影响工薪阶层的收入
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度全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有65%是来自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对工薪阶层征收个税直接减少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