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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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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缴三道税
[ 胡俊坤 2004年6月16日,阅读人数84人]
某装潢企业系由五人共同投资兴办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份,主要从事家庭的装潢与装饰,由于多种原因,该企业于2003年6月底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后即告知纳税人,拟在7月初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注销检查。
2003年7月初,纳税人将2003年上半年的税款全部缴清后,。其后,地税局依照法律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除此之外,地税机关还要求该纳税人缴纳完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之后,。也就是说,该纳税人从申请注销起到最终完成注销必须要缴纳三道税:其一是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其二是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三是个人所得税。对此该企业的五名投资者十分的不理解。
那么,税务机关这么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十二条又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这两项规定,任何一家企业在注销前都必须将注销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其次,纳税人也应当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这两条规定,任何一个企业在注销时如果存有清算所得就必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次,企业在对财产进行最终处置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