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分析控制法的原理及稽查应用
中华财会网() 2002-04-25
李庆章
增值税是一个优良的税种,但由于控管措施和手段不力,在我国偷逃增值税问题一直比较严重,也使得增值税管理费用和执行费用相当高昂。理论上的增值税控管是交叉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偷逃增值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我国现阶段增值税制不够完善,仅靠稽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笔者在总结归纳多年来对增值税控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增值税分析控制法”,以供参考。
一、基本原理
增值税计算离不开会计核算,而会计报表是会计信息的综合反映,只有充分有效地利用会计报表才能解决增值税的监控问题。
“增值税分析控制法”就是利用纳税人会计报表中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产品(商品)销售成本和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两组数据,通过“存货资产变化”、“存货率高低”、“收入与成本配比性”这3个指标来综合分析其对增值税的影响,估算出可能偷逃增值税税额总量,进而分析原因,判断问题发生在账内还是账外,应从何处入手查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账内或账外的***,查实一个排除一个。
(一)“存货资产变化”对增值税的影响
在购进扣税法条件下(目前是“生产型”增值税),假定企业产供销绝对均衡,即期初存货与期末存货相等,从理论上讲,它与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应是相等的;然后,通过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金,即可验证购进扣税法应纳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假设把产供销环节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视为合理占用,那么,根据其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就可计算调整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本期应纳税额。简言之,存货下降是增税因素,存货上升是减税因素。
用公式表述:
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税率
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称为分析应缴税金)=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产供销不均因素影响的税额
综合表示为:
分析应缴税金=[(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扣税比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税率
可能偷逃税额=分析应缴税金-已计应缴税金
(二)假定条件对分析控制结果的影响。
、在途材料、未取得抵扣凭证的货物和商业购货未付款等项目是不得扣税的,在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假定其已经扣税,这是因为分析取值来源于会计报表数字。在查账时,若发现此类情况,应调增估算结果。对此,商业企业也可通过“[(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税率]÷[(期末存货-期初存货)
+商品销售成本]”这个小于100%的扣税比率预先修正。
“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未能将记入期间费用类账户、符合扣税条件的外购货物、劳务或购销货物运费应扣税额估算入内,或因其扣税额很少而忽略不计,或发现时调减估算结果。
,但很难精确。考虑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中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分析时也可按100%扣税比率计算。
%税率计算“分析应缴税金”时若有误差,这个误差由是否有差别税率和扣除率来决定。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或有但未转入本期抵扣,若转入本期抵扣,则应调减估算结果。
二、稽查应用
为便于查案分析和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