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编
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主体
推荐阅读:任进:《行政组织法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
第一章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主体概说
一、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
含义:是指行使行政权限的各级组织的统称。它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立的,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组织。
它具有对其他社会单位或组织予以监督和协调的功能(这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最主要手段)。
特点:具有组织的共有特点;
它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
依法获得并行使行政权。
甄别若干术语: 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员、行政公务人员
国家作为一个实体,本身就是一个大的组织体,而在这一组织体之下,又有许多小的组织,这些组织在对外的形式上,一般被称为“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一般而言,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设立,为实现行政职能或者达成行政目的且受国家监督的组织体,即为狭义上的行政组织,对外多称之为“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为独立的组织体,其内部还包括若干机构或称内部单位,也统称“行政机构”。作为组织体无疑还需要由人员来构成,在我国,这些履行国家公职的人员均被视为“公务员”,其中负责具体执行行行政权实施行政活动的人员,即为行政执法人员,也称“行政公务人员”。
什么是行政组织法?
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设置、内部结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程序、履行组织职能的人员任用及其地位和必要物质手段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组织法的渊源
即指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
1982年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海关法》、《证券法》等
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
如《国务院工作规则》、《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理
关注以下新闻材料,围绕当下“大部委改制”,请思考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建设问题:
大部制改革
所谓“大部制”,又称“大部门体制”,是指对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实行综合设置,以减少机构重叠、职责交叉,从而提高政府效能。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已进行过六轮机构改革。自中共十七大以来,尤其是十七届二中全会出台《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后,中国以大部门制改革为主的政府机构调整,一直是中外媒体的焦点话题。
200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国务院新组建交通运输部等5个部委,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为27个,这次调整也被媒体称为“第一轮大部制改革”。
之前,中国政府机构的6次较大调整:
1982年的改革致力于干部年轻化;
1988年致力于政府职能转变;
1993年强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
1998年是消除政企不分;
2003年改革的目标锁定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2008年的思路是突出公共服务,推进“大部制”改革。这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为27个。此后,全国各省市县地方政府也相继推行了大部制政府机构改革。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再次提及“大部制”,十八大报告要求“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
2013年2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并建议国务院将该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这次改革旨在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这一核心,在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这是本轮改革不同于以往的一大亮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到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设置也在变动,其核心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里会因此出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部门设置更合理,更符合社会发展和为社会服务的要求。
它预示着,中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与发展将与这些行政机构改革活动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