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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作汇报
第1篇: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负责拟定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负责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
五、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料的整理、保管和备份,以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5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23〕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0718-6277
437、0718-62101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划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23〕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0718-6277
437、0718-62101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及附图;(分历史阶段提交资料,不在规划区的提交没有规划的证明材料)
(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或有资质的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无《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保证及已竣工的照片(私人建房));
;
、环保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的商品房还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23〕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0718-6277
437、0718-62101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
、单位建设用地通知单或其他权源文件等;(原件)
,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23〕2559号。
七咨询服务电话0718-6277
437、0718-62101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办公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Z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及本村村民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原件收复印)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