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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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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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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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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经
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市)。
本社住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
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
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
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
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
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
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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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
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
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
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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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
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
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
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
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
资产。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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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
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
权。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
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
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
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
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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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
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
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
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
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
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
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实施。
第十八条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
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
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
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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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
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
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
报告;
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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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
任。
第二十一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
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
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
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
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
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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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委员共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
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
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
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
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
(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
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
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
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
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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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
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
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
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
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
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
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
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
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
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
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
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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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
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
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
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
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
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
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
济担保。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
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
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
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
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
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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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
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
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
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
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
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
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第届第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
订)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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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社员(户代表、社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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