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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帮扶办法》实施细则
一、帮扶原则1、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的原则,对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因大病、意外危害造成的临时困难以及子女濒临失、辍学的困难职工予以帮扶。2、对困难职工的资金、物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3、对困难职工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本着快捷帮扶的原则,及时调查和救助。二、帮扶范围凡是具有市区户口的工会会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00元以下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帮扶。1、持有市政府发放的《特困职工家庭优待证》,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2、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后仍出现特殊困难的家庭。3、遭受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家庭。4、患大、危、重病(包括癌症、尿毒症、血液病、严重心脏病、瘫痪等疑难杂症)又未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困难职工,或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5、因生活难以为继造成子女辍学的困难职工家庭。三、帮扶条件和标准1、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夫妻双方均在困难企业或一方在困难企业另一方没有工作,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实施帮扶。2、意外灾害。困难职工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致使生活难以为继的,根据受灾程度,实施帮扶。一次性提供可维持基本生活的衣被、粮油等基本生活用品及慰问金。3、大、危、重病。
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协调医疗机构(单位)减免或工会直接给予补助等,救助标准按省总“帮扶特困职工标准”及求助者当年医疗支出情况酌情给予救助。4、助学救助凡持有《特困职工家庭优待证》、低保证,有申请助学愿望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确因生活难以为继,子女面临失辍学的可予以救助。对当年考入大专院校的特困职工子女,按照当年省总工会“金秋助学”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资助。四、申请困难帮扶所需证件困难职工根据申请帮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单位工会证明、退休证、低保证、残疾证、入学通知书、患有大病、重病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代办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五、帮扶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1)对符合《办法》规定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经办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必要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登记表》,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附后,按照救助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被救助人领取救助金和物品,需持有经办人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的救助物品领取单,到中心“困难救助”专柜和“送温暖专供站”领取。审核、财会人员经复查符合手续后,方可发放救助金和救助物品。(3)救助资金及物品由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