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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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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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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检察机关施行量刑建议的实践思考
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于2010年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以来,略有成效。从实践来看,量刑建议的施行,有利于维护公诉权的完整性,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基层司法实践当中,屡屡会出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现象。笔者认为,该困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应仔细思考,寻求不断完善的出路。一、量刑建议工作在实践中的困境 1、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认识还有待统一。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思想上存有畏难情绪,认为判决是法院的事,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会使自己处于尴尬境地,提出量刑建议,多了一道环节,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和工作量,从而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流于形式,大大弱化了量刑建议权。审判人员中有部分会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碍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有碍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认为这有“未审先判”之嫌,因此对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认真对待,让量刑建议权形同虚设。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证据发生变化。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终结,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原来一直拒不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却自愿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导致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又如,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却改口认罪,法院要酌情从轻处罚。案件的证据发生变化,而检察机关事先估计不足,又导致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 3、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仍过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通知,但从该通知所确定的量刑幅度及实践操作来看,由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不同案件、不同情节确定的量刑幅度标准不一,导致实际判决会与建议刑期出现较大偏差。假如某人伙同他人参与盗窃,金额达7万元,系自首,且案发后其家属做通被害人工作,酌情赔偿后让被害人出具了一份谅解协议。根据《法院意见》,盗窃7万元的基准刑将达到9年左右,但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退赃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他的三个情节在减少基准刑
90%以下判决都属正确。法官拥有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必然会大大降低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4、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没有充分显现。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后,难以有效监督。量刑建议只不过是检察机关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建议”,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就是说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规范。比如检察机关提出判四年,结果法院判了三年,判刑时也没有专门说明理由,而且就差一年也很难证明法院判决不对,而且在量刑幅度以内处刑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诉讼资源问题不能抗诉,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思考作为新形势下检察改革的新方向,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适用量刑建议权,既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又有实践上的可行性,对推进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效能,符合检察改革中强化监督权的大思路,应该继续探索,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