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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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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册登记
,请使用原服务平台账号及密码登录。
,则使用原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的用户名(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授权的办事人手机号)及密码注册并登录。
(二)自主评价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同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进行线上申报,最后一批在线提交截止日期:2023年9月28日。
(三)公告公示
苏州市科技局进行在线审查工作,原则上每月完成不少于一批次的企业评价信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上报,由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公告。
公示通过的企业可取得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
三、工作要求
、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入库企业和今年拟申报省民营科技企业、高企认定、培育入库企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务必在当年同时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做到“应评尽评”。同时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去年获得资质的企业,今年务必提早申报,重新获得最新编号。
,请有条件单位抓紧时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