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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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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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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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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互助会是由学校自行组建,教职工自愿参加、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互助合作制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提倡集体主义精神,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有困难补救,无困难献爱”的风尚,建立互助互济机制,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互助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入会的教职工需缴纳保障金,享受本会规定的保障待遇。
第五条互助会采取个人会员制,学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临床医学院学生工作人员)愿遵守章程,每年11月通过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申请入会,下年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期限为加入年到退休年或调离学校本部年。会员中途自愿退会的,不再受理入会。
第七条会员每年缴纳保障金100元,委托校计财处从会员上年12月份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补助按年度进行(1月1日-12月31日),会员有权了解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互助基金
第九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互助基金,主要来源:
(-)会员每年缴纳的保障金;
(二)学校每年按会员保障金配套的专项拨款;
(三)校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条互助基金专款专用,由校计财处设专户管理,当年余款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委托校审计处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互助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互助会管理机构,成员由校领导和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负责人,3名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由各二级工会推荐1名,校工会确定。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第十二条管委会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公开、公正、合理做好互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互助会章程;(二)审议补助申请和决定补助金额;
(三)审核互助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四)接受审计监督,做好公开工作;
(五)决定其他涉及互助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若因客观原因造成互助会运作终止,所剩余
的互助基金运作,由管委会征求会员意见后决定。
第十四条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决定须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管委会日常事务由校工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教职工入会和退会申请;(二)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提出补助意见;
(三)办理发放补助金;(四)管理互助基金,报告每年收支情况;
(五)做好归档工作;(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保障责任第十六条在每年度内,会员按保障项目和补助标准享
受保障待遇。
保障项目
补助标准
住院补助
会员住院补助,每天100元,累计最多补助20天,最高补助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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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补助
会员及18周岁以下子女首次确诊罹患规定的重大疾病(参照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或由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一次性补助25000元。
大额医疗费用
补助
会员住院和规定病种(含重大疾病)门诊,按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负)费用和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的累计总额(多次住院可累计,并须扣减大病保险基金和公务员补助)超过5000元的,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助,5000-20000元(含)部分,补助50%;20000-35000元(含)部分,补助45%;35000-50000元(含)部分,补助40%;50000元以上部分,补助35%,最高补助25000元。
会员、父母、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遭遇突发性意外事故等其他其他困难补助困难造***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由管委会认定,一次性补助5000-20000元。
第十七条住院补助和重大疾病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可同时享受。会员确诊患有本章程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已申领过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该重大疾病及其并发症此后不再享受同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但可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新生其他病种的重大疾病补助。
第六章除外责任第十八条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住院补
助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欺骗、故意行为;
(二)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
(三)保胎、分娩(生育)、计划生育等及其产生的非疾病医疗情形;
(四)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以物理治疗为主的医疗行为;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等,以及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六)在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第十九条发现有以下所列情况之一,免除给付重大疾病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在入会前,已患有本章程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章程规定的重大疾病;
(四)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主观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等,被相关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障人负主要责任,免除给付其他困难补助金的责任,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弄虚作假情况的,经查实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章补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符合补助标准的会员应及时通过网下或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没申请的,最迟不超过下年3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三条申请住院补助,需提供申请表、出院小结(记录)。
第二十四条申请重大疾病补助,需提供申请表、三甲医院首次确诊检验、检查、诊断报告单(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等)、出院小结(记录)。
第二十五条申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需提供申请表、年度内各次住院病程录、出院小结(记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单、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规定病种门诊就诊记录和门诊发票,校工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其他困难补助,需提供申请表、校工
会认为必须加附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医院等相关部门专用章的复印件。通过网上校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平台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电子版材料。
第八章补助审批
第二十八条校工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提出补助意见,其中医疗材料由滨江门诊部初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应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九条在初核完成后,管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的工资卡。住院补助由校工会审批;重大疾病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其他困难补助由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文之日起
实施,《大学教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