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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留学人员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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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留学人员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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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海市浦东新区留学人员政策指南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0]55号 2001年12月1日)
2、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及中试产品,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7%;对新认定的其他新产品、中试产品,其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7%。(《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0月31日)
3、对于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其余年度可减半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五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对用1997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上海浦东软件园内的企业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五年的,可根据其实际投入资金等情况,就其第二年度内实际投入资金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7%。(《浦东新区
“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0月31日)
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在二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7%,其余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可减办补贴。其中在金桥出口加工区、外高桥保税区、孙桥现代农业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上述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可延长一年。(《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10月31日)
5、对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及新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4%、5%和14%,第四至八年减半补贴。上述补贴的10%纳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8、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和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可依照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鼓励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并优先推荐参加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及《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 2000年10月30日)
9、对有突出贡献的从事集成电路开发和软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人员,浦东科技发展基金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经新区政府批准,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59号 2000年12月18日)
10、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设计人员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和集成电路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