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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思考.doc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3/3/1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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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琪出口货物退税是退还报关出口货物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税收补贴政策,为鼓励出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了鼓励出口。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国家先后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这7次出口退税率上调总计涉及产品7800多种,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外贸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和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与此同时,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已经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因此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规范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发挥出内控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外贸企业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1效益性。出口退税作为一项税收补贴政策,能够有效的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加快可创造企业盈余的增加,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以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例,2009年累计出口6000万美元,累计收到出口退税6100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12%。南通市的中国民营最大船舶企业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2009年累计获得出口退税9,08亿元,有效的缓解了出口资金压力。因此外贸企业必须重视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管理,只有充分实现出口退税的有效内部控制才能及时实现出口退税政策所带来的效益。
2安全性。企业构建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企业财产物资被损坏、被浪费,杜绝企业财产被***、挪用、浪费、偷窃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我们知道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作为国家对于出口贸易一项重要的补贴,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单证信息传递方可实现将退税款由国库退还到企业账户上,其间需要多个机关、单位的配合,外贸企业内部的部门合作也至关重要,因此唯有建设有效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及时安全的保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款安全完整的返还。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亦可以认为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安全反馈装置。
二、外贸企业出口遇税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虽然,出口退税管理在外贸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众多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内部控制过程中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之处,现简要分析如下:
1外贸企业对出口退税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许多外贸企业中普遍存在重业务轻财务的现象,许多企业领导认为业务是“钱袋子”,而财务等后勤则是只会花钱的“败家子”,因此对于出口退税、财务等岗位的重视程度不足。加之内部控制建设成本较高,涉及到人员以及设备的配置,以及相应ERP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以出口退税内部控制为例,出口退税所涉及的设备就牵涉到电脑、扫描仪、针式打印机、网络等多种设备的配置。而内部控制收益的显现则呈现出隐性化、短期内很难实现的特征,所以不少外贸企业认为建立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成本远大于其收益,从而忽视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建设,甚至尚未意识到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真正意义所在。
2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
虽然部分外贸企业已经意识到加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意义,但在设计自己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时,许多内容往往原则性较强,缺乏操作的可行性,甚至无法操作。企业在设计内控制度的时候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模式和做法,对自己企业的岗位设计、人员配置不加考虑,如此设计出来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无异于空中阁楼中看不中用。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从退税单证的外部管理来看,涉及到外汇管理局、海关、供货厂、货代公司、银行、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等诸多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退税风险产生,从退税单证在企业内部流转来说,也要涉及到财务部、单证部、业务部、储运部等众多部门,如果内控制度在设计上对部门的单证衔接考虑不周或设计不合理也必然导致出口退税风险的产生。
3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片面性
目前不少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中存有误区,将内部控制简单的等同于内部财务控制,因此往往将内部控制的责任归责于财务部门承担,从而导致参与出口退税内部控制的人员仅限于财务人员,这种片面性的执行方式也使得不少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力量弱化,许多制度难以真正落实。
三、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原则
基于出口退税在外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我们必须重视起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同时在内控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把握如下原则:
1政策性原则
我们知道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税收管理政策,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方式,因此外贸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的税收政策和退税征管制度规定进行设计。
2有效性原则
外贸企业建设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保证企业能充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带来的实际效益,因此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之初就必然要考虑到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虽然出口退税涉及到的机关和部门较多,但尽量做到出口退税内控环节不宜过长而又环环相扣,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必须要做到便于检查,具有了解控制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实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兼顾,以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为目标。
3信息化原则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将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各种单证上的信息整理反馈的过程,在现今退税流程信息化的要求下,外贸公司在制定出口退税内控制度时必须要考虑到报关、核销、退税等诸多环节的电子信息化要求,为这些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搭建起一个有效的电子信息化平台。
4特殊性原则
如果说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是政策性原则的体现,那么出口退税内控制度的设计要与企业自身特点相结合则是特殊性原则的要求。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企业对于出口退税有着不同的管理规范要求,而出口贸易方式的不同也影响着出口退税管理
方式的选择,比如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下的出口退税就有着许多差异,因此外贸企业在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殊性来设计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这样的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符合管理需要。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内控实务的思考
1构建动态链式内部控制制度
外贸企业在构建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可以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为龙头,以业务部门实际出口发货为根本,以企业退税管理部门(一般是财务部)的数据申报为基础搭建起动态监控退税申报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形成一条动态链式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处理种种涉税事宜。此处以办理出口退税所需的各种单证以及申报为准介绍如下:
(1)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
外贸企业业务部门在和外商签订合同并经公司内部批准之后,从单证部门领用出口核销单,此时单证部门就需要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口信息建立起此核销单项下的若干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发票号、关口信息、外销金额、领单日期、出口金额、预计返单日期等种种信息。业务部门在货物报关出运后记录货物的出运金额、数量、品名以及货代信息,此后单证部门在收到退回的出口报关单后,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联分别交予退税专管员和出口核销专员,一旦此票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收汇实现后,出口核销专员及时将银行收汇水单核销联和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交至当地外汇管理局核销,核销完毕后。出口核销专员应将已经核销完毕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交由出口退税专员管理。出口退税专员在收到出口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后在退税申报时和报关单等资料装订一起交由退税处审核退税,或在出口退税申报后再补交至当地国税退税处档案管理部门签收。
(2)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当上述出口核销单上记载的货物报关出口后,业务部门单证人员就应将外销发票、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提单和货运单据复印件交与出口退税专员,并按照实际报关出口的货物信息通知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之后,业务部门应将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与供货厂家签订的收购合同交予出口退税专员,同时将增值税发票购货方记账专用联交由财务部门进行付款申请。出口退税专员收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后应该及时和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比对核实,一旦发现和报关单信息有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通知供货厂家修改或至海关更改。
(3)退税单据的匹配和申报
出口退税专员在收齐相关单据后,以出口外销发票号码为索引,将与此出口外销发票号关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报关单之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销发票以及增值税发票匹配起来输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凭借网络预审排除疑点后,通过正式审核完成一个批次的退税申报工作。
2完善以时间节点为基础的风险防范制度
出口退税内部控制制度中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必不可少,这是因为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中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很多,一旦超过时限将不予退税甚至要给予征税,因此一个有效完整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若干时限要求,避免因为时效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失败从而引起损失,现将各时限要点介绍如下:
(1)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限
根据原国税发[2003]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外贸企业在供货厂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的90天之内必须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但国税函[2009]617号中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及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到180天,考虑到出口退税申报时限未作调整,因此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认证仍应该以90天为好。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文中的规定要求,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为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在限期内未能完成退税申报的将视同内销给予征税。
(3)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期限货物出口之日起的210天内,但不包括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类企业,六类企业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90天)收汇核销。
(4)代理出口证明办理时限
鉴于不少企业从事着外贸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下的出口退税将由委托方自行办理,外贸企业作为受托方有责任及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此证明以及其他单证交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2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3完善单证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