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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劳动合同
「必备」单位签劳动合同通用。
生活z在这个主见遵纪守法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要或多或少的接触到合同。一份相对完善的合同需要以具体交易需求为目标,你知道签订合同的流程有哪些吗?或许你正在查找类似"单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内容,供您参考,并请保藏本页!
单位签劳动合同篇1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xx年4月进入某建材公司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托付某装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张先生进入装潢材料公司监督产品的质量和管理产品,同时依据建材公司的指令收发货物。建材公司与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将解散为由,逼迫张先生离职。张先生随即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辩称,张先生系装潢材料公司的生产厂长,建材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张先生虽拿出众多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难以证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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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担当义务的前提必需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与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准备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规定,主要是由于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躲避种种应当担当的法律义务,而有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口头协议无效,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予以爱惜。只不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特地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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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有酬劳的劳动;
(三)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担当义务的,必需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张先生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所供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担当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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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劳动合同篇2
一、连续在公司上班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假如想要连续在该公司上班,就需要收集在该公司上过班的任何证据,例如:
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一般可以找刚刚离职的,假如一个月之内离职的,还跟公司存在与你相同争议问题的同事,可以一起申请仲裁。
二、不想在公司连续干
假如员工不想在公司连续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该得的权益,流程大致如下:
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搁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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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按1%收费。
单位签劳动合同篇3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三、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商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需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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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签劳动合同照旧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
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是弱势者,所以法律赐予了宽阔劳动者更多的爱惜。假如有企业想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是规定了企业要担当比较严格的责任。与此同时,也希望我们劳动者伴侣们能够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签劳动合同篇4
案例: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能要补偿吗?
20xx年6月,市民程先生到济南一家公司上班,单位始终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交保险,20xx年6月程先生从公司辞职。5日上午,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询问,自己可以索要保险费及补偿金吗?
程先生说,7月11日他对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酬劳,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张公稳律师称,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惩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补缴,此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该公司应当担当上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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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据劳动合同商定供应劳动爱惜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入职后公司始终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以提出辞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尽管是您主动辞职,但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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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07年11月小文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商定工资4000,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小文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总是推脱,小文无奈08年10月提出仲裁,,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
试用期内被辞退,照旧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刘某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合同商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元,刘某做的很欢乐,谁知过了1个月半后,公司新换了主管,新主管来了后就告知刘某,认为刘某不适合公司的要求,辞退了刘某,刘某感觉很不理解,认为公司做法不对,在询问了劳动法专家后,提出仲裁,最终得到了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准备并要求倍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你照旧可以得到赔偿
案例: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王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公司最终支付了王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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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赵小伟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了4年,工作辛苦,每天早出晚归,公司管理混乱,经常拖欠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最终赵小伟被迫提出离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可要求经济赔偿。
单位签劳动合同篇5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准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宠爱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商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迟疑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假如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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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假如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终担当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状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假如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