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派遣部来源:转载时间:2009-6-24 15:03: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提取规定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第十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对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一 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还贷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一年内申请提取。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
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