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教育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它由若干个居住小区或若干个居住组团组成。
规模:人口:3-5万人,户数:1-,用地:50-100hm2
小区
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它由若干居住组团组成,是构成居住区的一个单位。
规模:人口7000~15000人,户数2000~4000户,用地 10~35公顷。
组团
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础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占地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居住300~800户,若干个居住组团构成居住小区。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
住区构成要素的组成及相互关系,包括用地(功能)结构、设施结构、空间结构、景观结构、道路交通结构。
用地结构
(1)、居住区的用地构成
居住区通常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与公共绿地构成,也允许有无害的小型工厂用地、市政工程设施用地、水面等其它用地。
住宅用地(R01)——指住宅建筑基地占有的用的及其前后左右必须留出的一些空地(住宅日照间距范围内的用地一般列入住宅用地),其中包括通向住宅入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物院等。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指居住区级、小区级或街坊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基底占有的用的及其四周的用的,包括道路、场地和绿化用地。
道路用地(R03) ——指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用地,包括道路、回车场和停车场用地。居住区级道路是划分小区或街坊的道路,小区级道路是小区内部干道,居住组团道路是连接住宅的道路。
公共绿地(R04) ——指居住区内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安排有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居住区各用地范围的确定
①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
A、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住宅用地。
B、住宅邻近公共绿地,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计算方法:位于住宅用地长边,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住宅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
②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A、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托幼、学校等均按基地界线划定;
B、未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按建筑的基地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如菜市场、饮食店;
C、底层公共服务设施楼层住宅用地范围的确定:当公共建筑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地及建筑物周围用地,按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各占该栋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并分别记入公共设施用地和住宅建筑用地,当底层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住宅并占有专用场地和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地和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与专用场地面积,均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③道路用地范围的确定
A、城市道路一般不计入居住区的道路用地
B、居住区道路作为居住区的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
C、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面宽计算,包括人行便道
D、公共停车场、回车场计入道路用地,宅前宅后小路不计
E、公共建筑用地界线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均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的专用道路不计
④公共绿地范围的确定
A、公共绿地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公园、小区公园、住宅组团绿地,不包括满足日照要求的住宅间距之间的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的绿地和非居住区范围内的绿地
B、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组团绿地的用地界线划定(见图)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院落式组团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
——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
(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3)、居住区用地平衡
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居住用地
45—60
55—65
60—75
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