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平视角下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制度研究
摘要矿产资源是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的物质基础,扭曲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机制导致矿产资源富集区不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本文在公平视角下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正负两种收益,在中央政府、资源使用地政府、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与采矿企业五个分享主体间形成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四个分享关系进行了梳理,发现矿产资源税费率过低导致采矿企业攫取了本应属于政府部门的收益;税费分享比例不科学导致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配的重心不断向中央政府上移;采矿企业逃避负外部成本攫取了本应属于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的收益;矿产资源价格偏低导致矿产资源开采收益由矿产资源开采地让渡给了矿产资源使用地。总体上看,中央政府、采矿企业与资源使用地政府获得的收益远超承担的成本,而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不仅没有在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得好处反而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成本。针对现行不公平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机制,必须理顺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配关系,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理顺政府与企业间的收益分享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税费分成比例,理顺中央和地方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深化矿产资源价格改革,理顺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及当地居民与采矿企业、矿产资源使用地政府的关系;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地生态补偿基金,构建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与使用地政府的关系。
关键词矿产资源;收益分享制度;生态补偿;受益者付费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1-0070-07 doi:.1002-
矿产资源是至关重要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但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却不能盲目的一味过度索取,而应清醒的认识与解决资源开采给当地带来的各种问题[1],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如何分享就是其中至关重要而又亟需解决的一个敏感问题。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制度下,矿产资源开采地及当地居民不仅没有从矿产资源开采中获得益处,反而要承担矿产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代价,矿产资源开采地政府拥有的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当地的经济优势与财政优势,“资源诅咒”现象在矿产资源开采地陆续上演,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难以相互协调。徐康宁和王剑[2]揭示了“资源诅咒”作用机制,认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并没有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反而成了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究其原因多种多样,但现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制度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种收益分享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公正,必须进行改革创新。而摆脱“资源陷阱”仍然是我国自然资源丰裕地区亟需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3],因此,通过创新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分享制度,避免“资源诅咒”,实现矿产资源开采地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政界、学界以及利益相关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已经开始广泛研究,大多认为现行矿产资源收益分享制度本身不合理,资源富集区并未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的好处却要承担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代价。武盈盈[4]以油气资源为例对矿产资源领域所涉及的各利益主体及其分配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定量测算,认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扭曲,资源所有者和资源所在地以及当地居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景普秋[5]认为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收益由于没有合理分配而导致经济结构单一化与经济增长滞缓,收益或被少数人或利益集团获取,或由于利益追逐产生寻租和掠夺性开采现象。赖丹和边俊杰[6]以稀土资源为例,认为稀土资源收益的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利益诉求,由于稀土资源收益分配本身不合理,加剧了稀土资源地资源、环境问题以及社会、经济问题不断凸显。对造成矿产资源收益分享制度不公平的原因,有的主张是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安排不合理,如文杰等[7]认为不合理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安排导致了税收与税源之间的严重背离,大量矿产资源的开采导致各利益主体间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王承武和蒲春玲[8]认为现行资源开采体制和财税制度,使新疆能源资源开采过程中资源所在地政府与当地居民利益受到损失。还有的主张是矿产资源产权配置不合理导致资源收益分享制度不公平,如李香菊和祝玉坤[9]认为西部资源富集区的政府与居民并没有充分享受到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成果,而且从矿产资源产权配置视角出发剖析了西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此外,孙红霞和张志超[10]通过构建矿产资源收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决策机制,为化解利益矛盾与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参考。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大多围绕完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