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深府〔2000〕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审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技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方法,由市科技局和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审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适当放宽;
、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