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渥江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敬老院财务纳入乡镇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开设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镇核算中心人员任敬老院会计,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财政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县民政局取得补助收入和乡镇敬老院从该乡镇民政办取得补助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乡镇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支出是指乡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①基本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②项目支出,敬老院项目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院民零花钱等专项资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乡镇敬老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一条乡镇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敬老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杜绝公款私存。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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