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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
【导语】
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例如,破产人基于某种合法或非法原因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赁财产、借用财产、保管财产、委托经营财产,以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占有的财产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这在立法上被称为“膨胀主义”,此种立法例因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而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与“膨胀主义”相对的“固定主义”立法例将破产财产局限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财产,而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破产人实现复兴,维护破产宣告前后新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世界多数国家采取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对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周密的保护。在破产免责发展为现代破产立法的一大趋势的前提下,膨胀主义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破产免责的基本精神,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又给予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以更多的考量。
四、破产财产的除外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里的加工承揽仅限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只有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才属于定作人。
委托交易、基于委托交易关系占有的财产最典型的是保证金以内金钱财产和行纪等间接代理关系占有的动产,前者如股民保证金、开证保证金、定金,后者如寄售品、代理商代理进口的货物,在已有的证券公司和外贸公司破产案件中,这些财产均未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